甲、乙、丙3人成立一合伙企业,推举甲为负责人并管理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后甲在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决定以合伙企业的设备为丁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请问甲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以企业的设备为丁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属于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甲独自决定实施了该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以企业的设备为丁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属于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甲独自决定实施了该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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