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个人购房,向乙借款2万元,而乙曾与该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买卖合同,还欠该企业3万元。当该企业向乙催要贷款时,乙提出因甲欠其2万元,所以他只付给企业1万元即可。请分析乙的做法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乙作为合伙人甲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债务抵销权,因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对全体合伙人的负债;而对乙欠债的,只是合伙企业中的个别合伙人甲的负债,所以乙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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