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联合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专门开采天然气45000千立方米,开采原煤450万吨,采煤过程中生产天然气2800千立方米。 (2)销售原煤28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48400万元。 (3)以原煤直接加工洗煤120万吨,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2000万元。 (4)企业职工食堂领用原煤2500吨,同类产品不含增值税市场售价为132.5万元。 (5)销售天然气37000千立方米(含采煤过程中生产的200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400万元。 (6)购入采煤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7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190万元,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均已验收入库。 (7)购进采煤机械设备1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每台设备支付货款25万元、增值税4.25万元,已全部投入使用。 已知:资源税税率,原煤为5%,天然气为6%;洗选煤的折算率为7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该联合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
计算该联合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148400+72000+132.5)×17%+7400×11%=38304.53(万元)。
进项税=1190+4.25×10=1232.5(万元)。
该联合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38304.53-1232.5=37072.03(万元)。
销项税=(148400+72000+132.5)×17%+7400×11%=38304.53(万元)。
进项税=1190+4.25×10=1232.5(万元)。
该联合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38304.53-1232.5=37072.03(万元)。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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