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供电局以380V/220V供电的居民张、王、李三客户,2000年5月20日,因公用变压器中性线断线而导致张、王、李家电损坏。26日供电局在收到张、王两家投诉后,分别进行了调查,发现在这事故中张、王、李分别损坏电视机、电冰箱、电热水器各一台,且均不可修复。用户出具的购货票表明:张家电视机原价3000元,已使用了5年王家电冰箱购价2500元,已使用6年李家热水器购价2000元,已使用2年。供电局是否应向客户赔偿,如赔,怎样赔付?
正确答案:
根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三客户家用电器损坏为供电部门负责维护的供电故障引起,应作如下处理。
(1)张家,及时投诉,应赔偿。赔偿人民币3000×(1-5/10)=1500(元)。
(2)王家,及时投诉,应赔偿。赔偿人民币2500×(1-6/12)=1250(元)。
(3)李家,因供电部门在事发7日内未收到李家投诉,视为其放弃索赔权,不予赔偿。
(1)张家,及时投诉,应赔偿。赔偿人民币3000×(1-5/10)=1500(元)。
(2)王家,及时投诉,应赔偿。赔偿人民币2500×(1-6/12)=1250(元)。
(3)李家,因供电部门在事发7日内未收到李家投诉,视为其放弃索赔权,不予赔偿。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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