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中国甲公司与意大利乙公司洽谈某宗商品交易,并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50万欧元的进口合同。双方约定:意大利乙公司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交货。但当交货期届满时,意大利乙公司却未履行交货义务。中国甲公司遂发出催其交货的通知,并给予意大利乙公司20天的宽限期。2009年5月15日,意大利乙公司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国甲公司,其于2009年6月15日后才能交货。中国甲公司因急需该货物,遂于2009年5月21日以传真方式通知意大利乙公司终止合同,并以55万欧元的市场价格购买了替代货物。中国甲公司是否有权终止合同?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终止合同:(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或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在买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仍不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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