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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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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大地有限责任公司的记名债券持有人,两年前李某借朋友小张人民币1000元,现在还款日前已到,李某提出以其持有的大地公司的记名债券1000元抵债,小张同意,李某即将面值1000元的债券交给小张。不久,大地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小张因其债券无法兑换而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支付所欠人民币1000元。李某应否偿还1000元?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债券有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方可生效。本案中,李某仅将债券交付小张,既未背书转让,也未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该转让并为发生效力,李某仍是债券持有人。
李某与小张的民事债务,两人商定以李某转移其对大地公司的债权作为债务清偿的方式。现因该债权未转移,小张对李某的债权并为实现,故李某对小张仍负有偿还欠款的义务。至于李某与大地公司的债权,则应通过破产还债程序来实现。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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