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铁窗护网业务。李某是D公司的董事,周某是D公司监事,乔某是D公司的总经理,王某是D公司的股东。李某、周某、乔某、王某4人密谋,利用D公司的业务渠道私下与他人进行铁窗护网业务,每人获利20万元。D公司董事会决议罢免李某的董事、乔某的总经理、周某监事的职务,取消王某的股东资格,没收4人各20万元,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据此,应当将李某、乔某各20万元的收入收归D公司所有。
(2)周某是公司的监事,王某是公司的股东,法律没有对监事和股东提出竞业禁止的要求。但周某、王某与董事李某、总经理乔某属恶意串通。《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4人恶意串通利用了D公司的业务渠道,除董事李某、总经理乔某的各20万元收入归公司所有以外,监事周某、股东王某各20万元的收入也应收归D公司所有。
(3)罢免乔某的总经理职务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是,罢免李某的董事和周某的监事职务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只能提议,不能罢免。
(4)股东的资格是基于出资,按照现行法律,不存在罢免的问题。
(2)周某是公司的监事,王某是公司的股东,法律没有对监事和股东提出竞业禁止的要求。但周某、王某与董事李某、总经理乔某属恶意串通。《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4人恶意串通利用了D公司的业务渠道,除董事李某、总经理乔某的各20万元收入归公司所有以外,监事周某、股东王某各20万元的收入也应收归D公司所有。
(3)罢免乔某的总经理职务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是,罢免李某的董事和周某的监事职务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只能提议,不能罢免。
(4)股东的资格是基于出资,按照现行法律,不存在罢免的问题。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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