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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毒理(医学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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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11日甲某在某市一个体户乙某摊贩的饮食店里就餐,吃了一条鱼两碗饭。当时就觉得鱼味鲜美,但是吃下不到5分钟便感到手指和口唇麻木,于是没有再吃饭就回家,下午甲某呕吐不止,手脚麻木行动不便,言语模糊。于是甲的家人将他送往医院急诊。经医院医生询问,才知道甲某中午吃了鱼,结合病情,医生认定甲某吃了有毒的鱼以后引起食物中毒。经过抢救,甲某于14日病愈出院。甲某认为自己系食用乙某饮食店卖的鱼中毒住院,要求乙某承担全部医疗费365元,并支付营养费853元,交通费62元,合计1,271元。经调查,乙某所售的鱼为河豚,属有毒食物,是我国明令禁止食用的鱼类之一。由于甲、乙二人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共识,甲某于11月18日起诉于区人民法院。依《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因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需符合的条件有()。

  • A、人身损害与食物中毒之间有因果联系
  • B、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承担困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 C、因食物中毒发生了人体损害事故
  • D、侵权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
  • E、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违反法律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 F、食品经营者不承担因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C,D,E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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