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项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含有两个子项工程,估算工程质量,甲项为2300m3,乙项为3200m3,经协商,甲项单价为180元/m3,乙项为160元/m3。承包合同规定: (1)开工前10d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合同20%的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除质量保修金。 (3)当子项工程累计实际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量10%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 (4)监理工程师每月签发付款凭证最低金额25万元。 (5)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平均扣除。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至开工当天,承包商未收到预付款,承包商不予开工,告之业主什么时候拿到预付款什么时候开工。 事件二: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下表所示: 并按相关要求办理相关价款结算。 事件三:丙项工程为业主指定分包工程,每月月底,分包商向监理工程师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经审核后签发付款凭证,上报业主根据付款凭证数额支付当月工程款。由于业主资金紧张,3、4月份未能按时支付,分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 事件一中,承包商的做法是否合理?并给出理由或正确做法。
正确答案:
事件一中,承包商的做法不合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开工前10d业主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截止开工当日业主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约定预付时间的7d后向业主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d停止施工,业主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中承包商未按规定发出预付通知、直接停工的做法不合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开工前10d业主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截止开工当日业主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约定预付时间的7d后向业主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d停止施工,业主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中承包商未按规定发出预付通知、直接停工的做法不合理。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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