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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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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江苏省A市(地级市)某灯具市场内专门经营开关、灯具的个体工商户。自2009年8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以来,一直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额(每月150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3年年底,灯具市场决定进行内部市场布局调整,并从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内部统一装修。在装修期间,所有业主搬出灯具市场的大楼。2013年12月王某向主管国税三分局办理了停业登记,停业期为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2014年3月12日,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王某自办理停业登记以来,一直在另一建材市场销售开关、灯具。2014年3月16日,三分局税收管理员林枫到建材市场巡查,确认王某确实在经营。3月17日三分局向王某下发催缴通知书,催促其缴纳2014年1~2月核定征收的增值税3000元。3月22日,见王某未来申报缴纳3000元税款,经三分局局长批准,三分局扣押了王涛的部分灯具,3月25日委托本市某商业企业代为销售,4月5日,商业企业将全部代售收入4000元交给三分局。4月9日三分局办理了税款、滞纳金的入库手续,并于4月15日将余款退还王某。 王某不服三分局的处理,认为自己在停业期,虽然还在经营,但是经营收入远不如在灯具市场,没有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所以才没去申报纳税。于是于2014年4月19日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主管国税三分局的处理有哪些不恰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主管国税三分局处理的不恰当:
①催促王某缴纳2014年1~2月核定征收的增值税3000元不恰当。按照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同时也规定,定期定额户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应缴纳的税款另行核定。
②3月22日,见王某未来申报缴纳3000元税款,经三分局局长批准,三分局扣押了王某的部分灯具不恰当。应先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
③3月25日委托某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不恰当。税务机关应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④扣押的灯具价值4000元不恰当。应相当于应纳税款3000元。
⑤4月9日三分局办理了税款、滞纳金的入库手续不恰当。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的入库手续。
⑥4月15日将月余款退还王某不恰当。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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