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于2001年10月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11月4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 B、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 C、将甲作为退伙处理
- D、如果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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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于2001年10月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11月4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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