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区(市)县的实际情况,是否可以以2004年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期年为界限,对宅基地超占面积情况进行确认?
正确答案: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即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农村村民拥有不止一处农村宅基地的,只能确认其中一处宅基地,其余宅基地确认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1)1987年1月1日前修建的,未经拆除、改建、翻建的宅基地,按实际使用面积,以房屋滴水为界确认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闲或者房屋灭失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农村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2)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期间内使用的宅基地,按照国家规定的农房用地标准,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农户,超出标准的部分,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村民小组或实际使用的农户;对于符合当地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农村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现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
(3)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规划基期年)期间,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农房用地标准的,按现状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足的部分,可将其实际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院坝、林盘等用地合并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直至达到面积标准。
(4)2004年10月31日(规划基期年)以后,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市级成果汇总后,在确保全市完成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前提下,对符合规划、符合建房条件的,完善农房建设的相关手续后,按规定的农房用地面积标准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它的现状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村民小组。
(1)1987年1月1日前修建的,未经拆除、改建、翻建的宅基地,按实际使用面积,以房屋滴水为界确认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闲或者房屋灭失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农村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2)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期间内使用的宅基地,按照国家规定的农房用地标准,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农户,超出标准的部分,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村民小组或实际使用的农户;对于符合当地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农村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现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
(3)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规划基期年)期间,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农房用地标准的,按现状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足的部分,可将其实际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院坝、林盘等用地合并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直至达到面积标准。
(4)2004年10月31日(规划基期年)以后,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市级成果汇总后,在确保全市完成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前提下,对符合规划、符合建房条件的,完善农房建设的相关手续后,按规定的农房用地面积标准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它的现状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村民小组。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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