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日,丁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甲小区其中一套物业。据丁某所知,A房地产公司与B物业服务公司已于2007年2月15日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为2年,约定B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甲小区,物业服务费用为1.80元/(月·平方米)。该收费标准经过所在区县物价管理部门审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进行各项管理活动。丁某入住后,认为物业费太高,且自己并未同意接受B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故一直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2008年9月,物业服务公司将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某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与此同时,甲小区的业主大会召开,多数业主均认为B物业服务公司的收费过高,业主大会达成决议,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另聘物业服务公司。B物业服务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业主委员会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丁某能否不缴纳物业服务费?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该规定,建设单位有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因此,A房地产公司与B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并且该收费标准经过所在区县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应认定为合理的收费标准。对甲小区的房屋买受人来说要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丁某依此约定应缴物业管理费,如不缴,即构成违约,B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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