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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反对变更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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