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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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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3日,王女士“光明浴池”购买澡票20张,每张5元,共计100元,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4月6日持票来浴池消费,工作人员称因换新店主,原澡票作废,想洗浴再加3元钱,否则不提供服务员。王女士提出退票,浴池以原店主收的钱与新店主无关为由拒绝退票,退票去找原店主。据王女士了解,浴池店名未换,且营业执照未办理变更。浴池做法合理吗?王女士应向谁索赔?

正确答案: 浴池做法不合理,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因为消费者已经付费购票,应享受自己的权利。而商家继续收费,若不付费则不提供服务的做法,违反《消法》第4条公平性原则。
王女士有权向新店主索赔也有权向原店主索赔。因为《消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所以新店主不能以与己无关为由拒绝消费者提出赔偿要求。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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