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内河机动货船,船长49.5米,总长51.8米,设前驾驶室一层和后甲板室一层,该船在××船厂做初次检验,检查得基本号灯的配置情况如下: 白桅灯一盏,设在桅杆上,在干舷甲板以上的高度约8米。 舷灯二盏,设在驾驶室顶左右侧,颜色左红右绿,在干舷甲板以上的高度约3米。 白尾灯一盏,设在船尾,在干舷甲板以上的高度约4米。 以及白环照灯一盏、红环照灯二盏、绿环照灯一盏和闪光灯三盏。 问题: (1)基本号灯的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如认为不符合,应如何设置。 (2)哪个号灯设置的位置不符合要求?如何修改?
正确答案:
(1)按船长大于50米,依规则2.2.1,应增加白桅灯一盏和白环照灯一盏(作锚灯);设置的位置应符合相关要求。
(2)依河船规则2.3.4,尾灯不应高于舷灯。
(2)依河船规则2.3.4,尾灯不应高于舷灯。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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