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某公民A与被告B(某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09号及10号两份房屋认购书,协议认购被告某开发项目中某小区01号和02号两栋房屋,并约定在原告签订认购书之后,于被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购房手续,同时应被告要求,原告交纳两套购房诚意金,每套5万元,共10万元。认购之后不久,B公司通知A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提出要求,要A必须提交一份申请,内容为将之前认购的两套房屋并作一套使用,请求B公司在施工时取消其中多余隔墙、水电线路管道等。A认为不能接受。双方反复多次协商未果,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直未能正式签订。B公司鉴于双方一直没有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近日将公民A所认购的09号及10号两处房屋另行挂牌出售。公民A在本案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如何维护?
正确答案:
公民A可以继续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维护自身权益;亦可以通过基层司法组织的调解委员会获得调解帮助;最后的救济形式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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