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某甲(成年人)坚持不委托辩护人。案件管辖法院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有重大社会影响,准备搞一次大型公开审判,于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某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某乙为其担任辩护人。庭审过程中,某甲认为某乙“对案件事实不清楚”,要求某乙退庭,不要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当庭决定驳回某甲的请求,理由是;对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被告人无权拒绝。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在对待被告人的辩护权问题上是否有错误,为什么?
正确答案:有错误。
1、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权利是一种权利主体行为选择的自由,因此被告人坚持不委托辩护人,县人民法院就无权强制。
2、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符合法定情形需要指派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自己无权直接指定。
3、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且没有规定是委托的辩护人,还是指派的辩护人,只要是辩护人都可以被被告人当庭拒绝。
1、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权利是一种权利主体行为选择的自由,因此被告人坚持不委托辩护人,县人民法院就无权强制。
2、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符合法定情形需要指派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自己无权直接指定。
3、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且没有规定是委托的辩护人,还是指派的辩护人,只要是辩护人都可以被被告人当庭拒绝。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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