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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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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 X,男,43岁,某建筑工程队队长。     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焰顿时随风烧向邻屋。当消防车赶束抢救时,火舌已伸向第三家邻居。此时,正在附近建筑工地施工的队长何××,带领十多个工人奔到现场后并未参加救火,却命令工人们迅速拆毁近邻第四家房屋何本人则于另外两个工人跑回工地,驾驶着吊车、生产车和推土机又赶到现场也投入拆房行动。他一面组织部分工人协助抢出房内物品,一面指挥工人们赶快用斧头、锯子截断房屋的横梁和柱脚,开动推土机冲撞墙壁。何本人随即开动吊车,把屋顶梁架吊离原地,再叫工人们用铲车铲出一条隔离空道。当火焰蔓延到第三家邻居房屋尾部时,才被消防队员们奋力扑灭。何××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负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何××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何××决定带领工人拆毁尚未烧及的一家邻居房屋,其目的是为了阻止火焰蔓延,使更多的房屋免遭烧毁。何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行为关于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要求,何××造成这种损害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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