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富原是丽水市俊达仪表有限公司的招聘工人,在该公司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实际拿的是计件工资。2006年2月28日,吴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的铆上盖岗位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公司认为,吴是公司的招用工人,在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事发当天,吴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擅自到铆上盖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要求依法撤销。而社保局认为,吴在上班时间、工伤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且不属于蓄意违章等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吴也称,出事故前,他曾和其他工人多次到铆盖岗位帮忙,公司并没制止,他的工作应属正常的工作范围。针对以上情况,请选出正确答案()
- A、属于工伤,其符合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和因工作原因致伤
- B、不属于工伤,因为吴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擅自到其他岗位工作
- C、法院应驳回起诉,要求该公司向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的上级部门重新作出认定
- D、法院应撤销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的认定,责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重新认定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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