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9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受贿嫌疑将某国有企业总经理乔某逮捕,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16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乔某有期徒刑8年。乔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并将乔某交付执行。但乔某一直认为自己无罪,不断申诉。2011年1月8日,乔某被释放。2011年4月10日,市中级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判,认定乔某无罪。乔某遂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损失、精神抚慰金,并恢复名誉。如丁某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不满,可否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不能申请复议。因县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如丁某对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而不是申请复议。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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