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7月,被告人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公司经理、被告人杨鸿志和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杨翔安,纠集被告人钱大昌,共谋走私集成电路模块。经商定,由钱大昌在香港购买集成电路模块并设法走私入境,由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负责销售,所得利润共同瓜分。嗣后,钱大昌又纠集被告人陈荣庆,并由陈纠合被告人邓志良,进一步策划了闯关走私的具体办法。1988年8月至1989年4月,钱大昌根据杨鸿志、杨翔安提出的集成电路模块的规格、数量,在香港采购后交给陈荣庆。陈指使邓志良并与邓志良一起将集成电路模块包装后,藏入集装箱汽车内,由邓驾车运至广东省深圳市。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收到走私的集成电路模块后,分数次转运上海进行销售。为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使销售的集成电路模块合法化,杨翔安等人还在深圳市高价收买了空白发票,填写货物、品种、数量后予以入财。销售得款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赃。在上述期间,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和钱大昌、陈荣庆、邓志良共同走私集成电路模块30余次,总价额达人民币297万余元。此外,1988年9月至1989年8月,被告人杨鸿志、杨翔安在主管和直接负责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的走私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钱大昌贿赂的港币、人民币、彩色电视机、电冰箱和金首饰等财物。杨鸿志受贿价值人民币9700余元,杨翔安受贿价值人民币7600余元。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查获的部分走私集成电路模块和伪造的发票以及缴获的全部贿赂物品足以证实,各被告人也供认不讳。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1)物证:部分走么集成电路模块,全部的贿赂物品;
(2)书证:伪造的发票;
(3)鉴定结论: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
(4)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本案中,走私集成电路模块和全部的贿赂物品是属于犯罪行为的侵犯的客体物,是物证。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本案中,伪造的发票就是书证,它以记载的内容证明了走私的犯罪事实。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部门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性的判断。本案中,审计部门做出的查证报告就是鉴定结论。
(2)书证:伪造的发票;
(3)鉴定结论: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
(4)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本案中,走私集成电路模块和全部的贿赂物品是属于犯罪行为的侵犯的客体物,是物证。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本案中,伪造的发票就是书证,它以记载的内容证明了走私的犯罪事实。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部门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性的判断。本案中,审计部门做出的查证报告就是鉴定结论。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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