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税局2003年5月对某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2002年度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核查其申报纳税资料及相关帐簿资料发现:(1)该企业2002年销货净收入4000万元,当年损益表中反映的会计利润500万元,已预缴所得税165万元。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无纳税调整内容。(2)盘亏存货10万元已经批准作营业外支出,企业还未作财务处理。(3)销售产品取得含税收入58.5万元(其成本为40万元,未结转),但企业作暂收款项入账。(4)营业外支出有向协作单位厂庆赞助费4万元,向红十字事业捐款50万元,向灾区直接捐赠自产货物一批,无同类产品售价,成本60万元,已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并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5)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80万元。(6)本年工资支出1000万元,另通过管理费用列支了补贴70万元,企业在册职工900人,当地人均计税工资标准800元,企业已按1000万元计提了三项经费。(7)销售费用中广告费用120万元。请计算该企业应补所得税额。
正确答案:
计税工资和三费调增229.81万元
应补所得税=(500-10-10*17%+10+4+(60*(10%+1)*17%+60)+(80-15)+40+6+229.81)*33%-165=136.73万元。
应补所得税=(500-10-10*17%+10+4+(60*(10%+1)*17%+60)+(80-15)+40+6+229.81)*33%-165=136.73万元。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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