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刘先生与公司订立了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先生产品研发部工程师,实际月工资9000元。2008年4月,公司通知刘先生称公司进行业务和产品结构调整,产品研发停止,故安排刘先生调整工作岗位为生产部工程师,按变岗变薪的原则对刘先生的工资进行调整,月工资为7000元,刘先生对此没有异议并在调岗单上签字,双方按新岗位履行。2008年8月,刘先生以公司克扣工资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原合同9000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工作调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不存在补发差额和经济补偿金问题,同时要求刘先生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否则需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双方意见不一发生争议,刘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每月9000元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公司在答辩中提出要求刘先生赔偿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 公司要求刘先生赔偿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公司依法应当如何处理才能获得仲裁机构的支持?
正确答案:
(1)公司要求刘先生承担未提前通知的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因为刘先生的当即解除不成立,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要获得仲裁机构的支持,还需要对刘的离职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失的情况。
(2)公司要获得仲裁机构的支持,还需要对刘的离职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失的情况。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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