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7日,远大有限责任公司为支付本市力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签发了金额为人民币82.20万元的交通银行的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1月19日,有人持该支票到德亨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服装。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282.20万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德亨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该支票交给交通银行某支行营业所,当日即从远大公司银行账户中划走人民币282.20万元。1月底,远大公司与其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账上短缺200万元。经检查,发现该转账支票已被涂改。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以下不属于银行对支票的审查内容的是()。
- A、是否记载了收款人名称
- B、印鉴是否相符
- C、是否记载了付款人名称
- D、是否记载了出票日期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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