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家祖传制作一种宫廷风味的烤鸡,味道鲜美、独特,很受人们欢迎。唐甲作为第四代传人,从其父辈那里掌握了该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1992年3月,阳谷县宫廷风味烤鸡厂成立,拟聘一名技师,经与唐甲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唐甲为烤鸡厂负责技术培训工作和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采的药材和宣传资料;烤鸡厂对唐甲按特级技术师待遇,月工资3000元,并免费供给吃、住。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如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1993年5月,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的专利申请。烤鸡厂得知后认为,唐甲是利用烤鸡厂提供的物质条件,发展、完善了“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该方法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烤鸡厂。唐甲则辩解道:“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自家的祖传秘方,自己来烤鸡厂之前已经掌握,在烤鸡厂工作期间,烤鸡厂并没有提供发展完善这种制作方法的任何物质条件,是自己在实践中根据经验将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略作了一些改动,完全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不同意烤鸡厂的说法。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谁享有?
正确答案: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应是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唐甲所有。理由如下: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午设计人。依上述规定可知,职务发明的认定是二种情况:
一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应理解为: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本案中,唐甲在受聘于烤鸡厂之前已掌握了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这从烤鸡厂聘用唐甲,以及双方协议的内容中可以得知,所以不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那种情况。那么是否属于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呢?也不是,烤鸡厂投入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是为其生产需要,而不是为了唐甲搞发明创造,支付唐甲的工资,以及唐甲吃住的费用,是烤鸡厂聘用唐甲期间应提供的生活待遇,是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唐甲受聘于烤鸡厂之前所掌握的已经是一项成熟的技术方法,唐甲申请专利时,这种方法的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虽略有改动,但与以前相比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且这种变化也并不是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所以该项技术应是庸甲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现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依《专利法》的规定,应授予唐甲专利权。
一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应理解为: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本案中,唐甲在受聘于烤鸡厂之前已掌握了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这从烤鸡厂聘用唐甲,以及双方协议的内容中可以得知,所以不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那种情况。那么是否属于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呢?也不是,烤鸡厂投入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是为其生产需要,而不是为了唐甲搞发明创造,支付唐甲的工资,以及唐甲吃住的费用,是烤鸡厂聘用唐甲期间应提供的生活待遇,是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唐甲受聘于烤鸡厂之前所掌握的已经是一项成熟的技术方法,唐甲申请专利时,这种方法的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虽略有改动,但与以前相比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且这种变化也并不是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所以该项技术应是庸甲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现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依《专利法》的规定,应授予唐甲专利权。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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