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一家具有几十年历史的老厂,在公司鼎盛时期制定了高于国家规定的病假制度,该制度规定:如果本公司工龄超过8年,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由于老职工较多,所以请病假的员工愈来愈多,直至开始影响工作,特别是质量控制部门,在部门领导的要求下,该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做出了一项病假补充规定,该规定称:员工所持病假条必须经过部门领导的同意方可被承认,否则按事假处理,情节严重按旷工处理,直至除名。部门行政办公会议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企业应当如何修改规章制度?
正确答案:
部门行政办公室会议的决定无权改变公司制定的病假制度,本案中,公司部门的决定对员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公司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原定规章制度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果公司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原定规章制度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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