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甲在南阳市认识了从事倒卖发票活动的乙,此后两人合谋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在锦州市注册一家公司,通过倒卖发票获利。2005年,两人在锦州市取得营业执照。随后从税务机关骗取了一般纳税人资格,领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06年1月至2008年1月二年间,甲和乙两人在南阳市大规模倒卖填好金额的和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00余份、涉及金额850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700万元。 下面请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结合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甲和乙共同犯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属于特殊的共同犯罪
- B、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
- C、属于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 D、属于复杂的共同犯罪
- E、属于简单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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