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二人是某县卖西瓜的小本生意人,1997年4月17日下午,张某与李某合伙投资购买的水泥管子丢失,张某怀疑被李某转移,便连连用不堪入耳的言辞谩骂。在此之前,李某曾擅自将水泥管子拉到自己的家里,听到了张某的谩骂声,责问道:“你骂什么?”张某继续不指名谩骂。李某不满,也以侮辱性的言辞谩骂。双方在谩骂过程中发生厮打,厮打中,李某踢中张某的裆部;张某将李某的脸部、胸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双方均受到了伤害,都属于轻微伤,但李某的伤要比张某的伤稍重。县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李某予以罚款100元;对张某予以行政拘留15日,另外罚款1000元。张某对此行政处罚不服。诉讼过程中,若法院通知李某参加诉讼,则李某为()
- A、原告
- B、被告
- C、第三人
- D、证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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