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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正确答案: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了行政案件后,发现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确实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应由其他法院管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一种管辖形式。而管辖权转移,是指基于上级法院的同意或决定,将下级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法院审理,或者上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管辖形式。通过这两个概念的比较可以发现它们有以下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它们的相同点有:它们都属于裁定管辖,都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生的管辖权的转送。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生原因不同。送管辖发生在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了不应由其受理的案件后发生的,而管辖权的转移是发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受理的案件之后。
(2)管辖权的转移是以上下不同级别法院之间进行转移为前提的,而移送管辖不以此为要件,移送管辖即可以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级的人民法院之间。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即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异议,申明管辖有误。对这一问题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首先,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具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其次,管辖权异议需当事人正式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一般应是书面的,而且向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
再次,异议的内容是对受理法院的管辖权有不同意见,认为应当由其他法院管辖,或者虽对管辖权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依法转移管辖权。
最后,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进行实体审理以前。
对上述管辖权异议法院的处理程序是:
首先,应受理当事入 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议,而不能置之不理,因为这种意义在程序上是一种法律行为。
其次,这种审议应当在案件实体审理之前进行,即先解决管辖权问题,再进行案件实体的审理。
再次,法院审议后,对于是否有管辖权应作出书面裁决,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5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后,上诉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诉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当事人在收到该最终裁定后,必须按照上述裁定书中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参加诉讼。否则,即视为自动撤诉或不应诉。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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