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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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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公司法有关公司债券和股票暂停及终止上市的异同。

正确答案: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暂停。《证券法》第60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终止。《证券法》第61条规定,公司有《证券法》第60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证券法》第60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股票暂停交易的法定情形,《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了股票暂停上市交易的条件,根据该规定,在发生以下四种情况时,应暂停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股票终止交易的法定情形,根据《公司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股票终止交易的法定情形包括两种,第一,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第二,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前述情况下,并非绝对导致股票停止交易,作为终止交易的重要前提,须属于“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故若在限期内已消除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不应采取终止证券交易的方式。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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