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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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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为总费用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为560万元,合同工期为6个月,施工合同规定:    (1)开工前业主向施工单位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施工单位的应得工程款中按10%的比例扣留保留金,保留金限额暂定为合同价的5%,保留金到第三个月底全部扣完。  (3)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50%。  (4)工程进度按月结算,不考虑调价。  (5)业主供料价款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  (6)若施工单位每月实际完成的产值不足计划产值的90%时,业主可按实际完成产值的8%的比例扣留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的工程进度款退还施工单位。 该工程施工进入第四个月时,由于业主资金出现困难,合同被迫终止。经过双方谈判,施工单位仅提出以下费用补偿要求:施工现场存有为本工程购买的特殊工程材料,该材料还未投入使用,未包括在进度付款中,计50万元。(如果计算结果为小数,保留两位小数。) 合同终止后,业主同意退还已扣的保留金和进度款,业主共应向施工单位支付累计多少万元的工程款(包括需要退还的保留金和进度款)?合同终止后业主还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多少万元的工程款?

正确答案: (70+80+120+50-8-12-15)万元
=285万元
合同终止后业主还应向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为:
285-321.6=-36.6万元,即业主还应支付-36.6万元(或施工单位应退还36.6万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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