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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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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级集体合同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些?

正确答案: 1)协商主体有别
企业级集体协商,是以单个企业的基层工会和企业行政方代表为协商主体;
行业性集体协商主体确定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由行业工会或联合会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
二是由行业工会与行业内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
三是未组建行业工会的,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行行业工会的职能区域性集体协商主体可以有两种情况:
一是以区域工会组织与对应的企业代表组织为协商主体;
二是在没有区域企业代表组织的情况下,可由区域工会组织与区域内经全体企业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的企业方协商代表进行平等协商。
2)协商程序有别
企业级集体协商,其推选协商代表的方式相对于行业、区域要简单的多,协商资料的收集与协商程序较为容易;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在没有行业或区域企业代表组织的情况下, 可由行业或区域工会联合会他别向辖区各个企业发出协商要约,閕在地方有关政府部门或企联、工商联等企业团体协助下,辖区内企业以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企业方协商代表,协商的资料收集与协商程序相对就复杂一些
3)协商内容有别
企业层级的集体协商 ,主要是就单个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企业年度工资收入水平及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维护本*企业职工的合法收入权益,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全面发展
区域性集体协商的重点是制定本*区域内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维护一个区域内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区域内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行业性集体协商,主要是协商确定行业工资标准,制定行业统一的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等,防止同行业企业的恶性竞争,维护行业劳动关系稳定,促进行业内所有企业实现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
4)法律效力涉及范围有别
单个企业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其效力只限于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    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具有约束本*区域内所有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效力;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具有约束本*行业内所有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效力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覆盖范围,远远大于企业层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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