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 1995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数百万元货物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1996年3月,李某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钱借给好友吴某主管的某运输公司(集体企业),98年案发时,尚有80余万元未归还。1997年底,吴某为表感谢,送1万元给李某作为"过节费"。1996年5月,张某之子因寻衅滋事被捕,张某托李某帮忙疏通关系,李某提出要花3万元。张某给李某4万元,言明1万元作为李某的"辛苦费",李某遂将3万元送给其认识的办案人员,使张某之子罪责得以开脱. 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不能定罪。李作为该国有外贸公司经理,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过失而受骗,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根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属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但是,由于其行为当时的刑法尚未确定此种行为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对李某的行为应当适用当时的刑法。因此不能对其行为定罪。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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