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17年5月国税稽查分局派员对其2016年1月~2017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6年3月份有一笔销售电子产品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税款85万元,于当月收到购货方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该电子生产企业以购货方占用其流动资金为由经协商另收20万元作为补偿,款项已于当月收到,公司也于当月向购货方开具收款收据,并按“金融保险业”计提申报缴纳营业税。 税务检查人员认定该项补偿款应缴纳增值税,经稽查相应程序,税务稽查分局于2017年5月28日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派员同时送迭该电子生产企业,要求其补缴增值税29059.83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减少经济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该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原缴纳的营业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该企业原将补偿费缴纳营业税属于纳税错误,造成多缴营业税,在《征管法》规定的“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的有效期内,该企业可以提供有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原缴纳的营业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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