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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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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正确答案: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分3个阶段,即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由于3个历史阶段的历史任务不同,法律制度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工农民主政权是在经过了与国民党反动派激烈斗争之后建立的。为了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巩固根据地的社会秩序,各地工农民主政权建立后,便立即依据党的民主革命纲领和政策,着手创建新的人民民主的法律制度。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1、党的工农苏维埃政纲的提出和工农民主政权早期法令的颁布。1927年秋、冬和1928年春海陆丰、湘赣边、广州黄安县等工农民主政权,颁布了我党独立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的第一批革命法令,如《广州苏维埃政纲》、海丰县工农兵代表会议的《没收土地案》和肃反法令等。
2、党的“六大”的工农民主共和国纲领和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的初建。各根据地政府依据“六大”所确立的政策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分别制定了施政纲领、苏维埃政权组织法规、土地法规、劳动法规、婚姻条例、肃反法令及裁判条例等。至此,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粗略地建立起来。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及根据地的法律建设。全国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了一系列基本法律,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等。之后,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条例和法令,如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的训令、《裁判部暂行组织裁判条例》等有关司法建设的法规。
4、“人民共和国”纲领的提出和根据地法律制度的重大变化。人民苏维埃政府重新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令的重大的政策决定。比如,发布了改变选举法的规定,发布了《关于改变对富农政策的法令》和《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正》,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政策。
1937年“七七”事变后,中国革命进入了抗日战争时期。为了适应抗战需要,开辟了各抗日根据地。各抗日革命根据地都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乃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它既不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专政,也不是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专政,而是在无产阶级之下的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的专政。”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主要有:
1、施政纲领的制定。各抗日民主政权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施政纲领 。施政纲领的基本内容有:实行团结抗日,各抗日民主政权的纲领都把团结抗日作为抗日民主政权的最重要的作用;推行民主政治。中共中央提出在政权组织方面的“三三制”原则,确定在边区各级参议会及各级政府中,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发展公营工业、实行合理税收等促进经济建设;规定了文化政策发展文化教育。
2、刑事立法。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把犯罪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特种刑事犯罪即重大刑事犯罪,一般指汉奸最、盗匪罪、破坏坚壁清野罪、烟毒罪和贪污罪;另一类是普通刑事犯罪即一般刑事犯罪,主要指盗窃、伤害、妨害金融贸易管理、赌博、妨害婚姻家庭等罪犯。抗日民主政权的刑罚一般分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有死刑、有期徒刑、苦役、罚金、训诫;从刑有没收、褫夺公权。
3、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改变了过去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办法,确定了减租减息的政策。减租减息成为抗日民主政权土地斗争的基本政策,写进施政纲领。抗战胜利后,中共中央开始领导中国人民进行解放战争,为了有力支援解放战争,先后建立了各大区人民政府各地人民政府建立后,在原来各解放区制定的法规的基础上,又颁布了施政纲领公布了些新的法令和条例,形成了解放战争时期的法律制度。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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