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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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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市便民食品商场 被告:A市肉制品厂 某省A市一住宅小区的便民食品商场经营副食及日杂用品,由于该住宅小区商业不发达,整个小说区只有一家食品商场,附近的群众都要到此商场买东西,商场的生意不错。该市某肉制品厂想在此住宅小区销售火腿肠,要寻找一个独家代理来推销其火腿肠,遂与便民食品商场协商。便民食品商场的条件是:肉制品厂不得在此小区再找其他代理商,也不得把火腿肠批发给这个小区的其他人销售。肉制品厂批发给这个小区的其他人销售。肉制品厂考虑到要尽快扩大本厂的销售量,急需在一些新小区找代理商,就答应了便民食品商场的条件,双方签订了合同。便民食品商场根据本住宅小区居民的消费情况向肉制品厂要货,工厂每次都按量供应,进货和销售情况平衡,双方合作良好。由于肉制品厂产品质量好,价格适中,很受消费者欢迎。另外,肉制品厂批发给零售商的价格较低,商场的零售价格较高,许多商店都经销这种火腿肠。肉制品厂为了扩大产量,争取更多的市场,不管谁来要货都给,其中包括便民食品商场所在的住宅小区的十几个小卖部。便民食品商场发现本小区有小卖部在卖市肉制品厂的火腿肠,就向市肉制品厂指出,肉制品厂向便民食品商场赔礼,表示今后一定注意。然后,时隔不久,便民食品商场发现本小区的小卖部又推出送货上门的新方法,居民所要的火腿肠大部分由小卖部就近送货上门。而这个月,便民食品商场进了比上个月还要多的货。因本区居民少有来买,火腿肠积压。于是,便民食品商场又向市肉制品厂提出要其停止向本小区的小卖部批发火腿肠。但肉制品厂未予理睬。由于正逢阴雨天气,积压的火腿肠全部发霉、变质,便民食品商场损失2.6万元。此后,食品商场要求肉制品厂赔偿,但遭其拒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后便民食品商场起诉至法院。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回答以下问题:给出本案的处理意见。

正确答案:便民食品商场与市肉制品厂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市肉制品厂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不向原告所在小区的其他商业单位及个人批发火腿肠。肉制品厂的行为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己的价格优势多头销售,侵犯了合同规定的便民食品商场享有独家代理的权利,给便民食品商场造成了2.6万元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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