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5日,张宏将一卷有张宏及其妻子黎丽举行婚礼的科尼卡牌胶卷交给晓梦彩色扩印朋务部进行冲印,并预交了20元冲印费。晓梦扩印部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冲印单交给张宏。第二天,张宏去取照片时,晓梦扩印部称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张宏过些时候再来。后张宏多次索要未果,要求晓梦扩印部赔偿,但被告只愿意按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双方遂生纠纷。经查,该市摄影行业协会曾有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胶卷之规定。请问:张宏主张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返还冲印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应否支持?
正确答案:张某要求双倍赔偿的主张不应支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朋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朋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中,扩印部并不存在欺诈行为,不能主张双倍赔偿。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该支持。因为,甲某拍摄的婚礼活动的胶卷,记录的是人生中的重大活动,具有永久的纪念意义。胶卷的遗失造成了对当时历史记录的不可再现性,对甲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法院应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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