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1996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昌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2000年2月6日,华昌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00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3月10日,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 3月15日,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 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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