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发生的有关业务如下: (1)2月19日,永发公司外购一项土地使用权,支付购买价款50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证时支付契税200万元,支付其他相关费用80万元。该项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40年。永发公司采用直线法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无残值。永发公司决定在外购的土地上建造一栋厂房和一条生产线。 (2)3月15日,外购工程物资一批,取得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万元,以上款项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该批物资用于厂房的建设,当日工程物资全部被领用。 (3)6月15日,厂房建设工程领用本公司外购原材料一批,购入时取得的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该批材料市场公允价为350万元(不含增值税)。 (4)7月22日,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其他支出共计552.9万元。 (5)7月30日,厂房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永发公司釆用年限平均法对厂房计提折旧,预计厂房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 (6)8月15日,外购工程物资一批,取得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万元。以上款项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该批物资用于生产线的建设,当日工程物资全部被领用。 (7)9月3日,生产线工程领用本公司自产产品一批。该批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市场售价为80万元。 (8)11月5日,以银行存款200万元外购一项专利权,发生相关税费为20万元。该专利权法律保护期限为8年,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10年。永发公司采用直线法对其进行摊销,无残值。 (9)截至12月31日,生产线工程尚未完工。 永发公司7月30日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其入账金额为()万元。
- A、1508.5
- B、1558.5
- C、1362.9
- D、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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