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商标是甲公司于2003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防盗门,2005年6月,甲公司同同样生产防盗门的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将XX商标许可给乙公司使用,许可期内乙公司每年支付给甲公司20万元,除甲公司自己使用外,双方不得再将此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006年8月,乙公司发现丙公司在其生产的防盗门上也使用了“XX”商标,于是报请当地工商部门查处。经调查查明,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于2006年5月份开始擅自在其生产的防盗门、电磁锅、货柜架等产品上使用“XX”商标,并标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截至工商部门查获时,共生产制造了标注“XX”商标防盗门80扇,并按每扇1000元的市场价格售出了36扇,从中获得2万元;电磁锅、货柜架的数量较少,尚未流入市场(经查询尚无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电磁锅、货柜架注册“XX”商标)。乙公司想就丙公司的商标违法行为向法院提出民事侵害赔偿诉讼,但商标注册人甲公司因已收到30万元使用费,不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此时乙公司是否可以自行提起诉讼?()
- A、可以
- B、不可以
- C、经甲公司同意后可以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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