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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务系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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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1月6日,中储武昌公司在其专用线发运丁基胶一车。货物运单记载:发站武昌北,到站桂林南,发货人中储武昌公司,品名丁基胶,重量45吨,车号C1752135,投保运输综合险5万元。实际装车45件,价值50万元。该车1月14日到达株洲北编组场,次日突然起火。后经公安部门现场勘查起火原因是爬乘货车的外流人员违法取火所致。事故发生后经承运人、发货人、保险公司、公安单位共同清点烧损率占到80%,并签订了烧损部分由武汉保险负责赔偿的书面协议。经详细调查查明该车货物实际损失40万元。中储公司由于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赔偿和损失比例只赔付4万元,到站只答复按限额赔偿,按每吨货物1000元赔偿的标准只赔付3.6万元,还有很大部分货物损失没有得到补偿。中储武昌公司遂向铁路运输法院上诉,认为货物在铁路编组场烧毁,铁路承运人具有重大过失,应该对保险不足部分的货物损失进行赔偿。铁路法院经过两次审理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假定你作为到站的应诉人如何应对这个诉讼?

正确答案: 1、铁路对承运的货物有安全完整运到到站的义务。但是清查站车不利,给流窜分子有作案机会对在运输过程中对货主造成的货损货差负有赔偿责任。不存在重大过失。
2、货物保价运输属于铁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独立的,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同。
3、运输途中货物发生损失,由于该货投货物运输保险,没有进行保价,在运输合同上属于非保价的货物,按照铁路法的规定,按限额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每吨最多赔偿2000元,也就是7.2万元。剩余部分不应由承运人承担。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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