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某公司的会计,2010年12月的一天,公司要取5万元现金,小张便到公司附近的储蓄所取款。填了单子,储蓄员将5万元交给了小张,她清点完后确定准确无误。这5万元钱中,其中4万元是扎好的,1万元没扎好,小张便将1万元又交给了营业员,要她帮忙扎好,包扎好的4万元就放在小张的旁边。正在此时,一个人把钱抢走,并立即跳上门口没有熄火的摩托车跑掉了。银行马上打"110"报了警,几个月过后,仍然没有任何线索。公司认为被抢的钱应该是银行的钱,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4万元在柜台上,1万元在营业员手里。而银行却认为被抢的钱应该是储户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为此公司将银行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认定:钱被抢时,整个取款过程及银行提供的服务尚未结束,原告支取的存款,还未离开被告柜台及营业厅,因此该款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银行找到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他们认为风险的转移随交付而转移,而当钱被抢时,银行已经履行了合同的存款交付义务,所以风险已经转移至公司。银行固然有义务保护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根据有关规定,银行的安全措施是完全达标的,所以对顾客的损失,银行不负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说对于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他们没有权力抗诉。银行又找到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制作了抗诉书,向该案的二审法院提出了抗诉。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正确。基于与(1)同样的理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律所规定的应当抗诉情形的,不能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是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者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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