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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维华1998年以“万方”为笔名撰写了《小街的变迁》一文并于1998年6月18日刊载于其个人网页《3D高粱街》上。被告某报社主办的《消费信息报》于1998年10月26日将该文刊载于其庭版第40版上。原告在与被告交涉满意结果后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消费信息报》向原告公开道歉,支付稿费263元及惩罚性稿费5万元。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原告李维华是否为文章作者“万方”。被告称无法确李即“万方”。但法庭勘验,李能够修改版主署名为“万方”的《3D高粱街》网页的密码、上载和删除文件。虽然目前个人主页的设立和使用并无明确的法律,但在一般情况下,上述操作只能由主页注册人完成,故原告应为“万方” 第二,被告刊载李网上的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法庭认为,《小街的变迁》一文系对3D软件的文字化描述,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数字化形式上载到国际互联网被公众接触、复制,故文章应视为受著作仅保护的作品,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原告停止使用《小街的变迁》,并在《消费信息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道歉。被告向原告支付稿酬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36元,该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结合本案分析以下问题 根据所学课程分析,应如何确定网络中当事人的身份?

正确答案: (1)电子签名是指在电子信息中用于识别签名者身份并表明签名者认可其中信息内容的声音、符号、程序等。广义的电子签名概念包括了从个人口令、密码、到非对称加密,以及生物特征鉴别法等高级的电子签名技术方式。
(2)本案中,原告李维华在版主署名为“万方”的《3D高粱街》网页上的密码即是原告的的电子签名。原告可以对密码进行修改,并可以上载和删除文件,即可证明李维华既是网页的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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