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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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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贸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5月1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当日开具售房发票转让一幢前期购置的办公楼。该办公楼购置时取得的2014年10月1日开具的购房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万元,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已缴纳契税66万元。该办公楼没有评估价格。转让时取得转让收入3000万元(含税),该公司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已按规定缴纳了转让环节的有关税金(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2%,印花税税率0.5‰),并已交纳交易环节有关费用55万元(能提供支付凭据)。要求:计算该公司转让该办公楼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 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为3000万元(含税)。
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该公司转让的不动产为2014年外购的房产,属于非自建的老房产,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3000-2000)÷(1+5%)×5%=47.62(万元)
(与回机构所在计算申报的应纳税额,应是一致的)
应纳附加税=47.62×(7%+3%+2%)=5.71(万元)
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①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55(万元)
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71+66+3000×0.5‰=73.21(万元)
③加计扣除=2000×(1+5%×3)=2300(万元)
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2014年10月1日)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2017年5月1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2014.10.1~2016.9.30,两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2016.10.1~2017.5.1,7个月超过6个月,视为1年),因此,本题按3年计算扣除。
④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5+73.21+2300=2428.21(万元)
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3000-47.62)-2428.21=524.17(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524.17÷2428.21×100%≈21.59%(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率0)
应纳土地增值税=524.17×30%=157.25(万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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