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4年间,吴某在担任XX银行支行副行长期间,在该行办理企业融资业务以及提拔任用中层干部中,多次收受20多个企业及个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6万元、港币6万元。法院认定,吴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已构成(),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 A、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B、挪用资金罪
- C、受贿罪
- D、职务侵占罪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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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至2014年间,吴某在担任XX银行支行副行长期间,在该行办理企业融资业务以及提拔任用中层干部中,多次收受20多个企业及个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6万元、港币6万元。法院认定,吴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已构成(),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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