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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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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A公司未设董事会,仅任命丙为执行董事。2017年6月8日,甲拟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通知书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同意。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 (1)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2)公司股东会于2017年2月就2016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10万元全部分配给股东,并于4月底实施。 201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收到庚的起诉状,庚以其与丁之间订有《隐名投资协议》为由,要求丁向其返还A公司2016年度的分红;双方约定由庚实际出资,以丁的名义向A公司出资,公司分红归庚所有,庚向丁按月支付报酬。同时,丁未经A公司任何人员同意,亦未通知A公司任何人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其一直未收到A公司所分配的2016年度红利,要求A公司实施分红决议,向其支付应得红利。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由于本案公司章程并未另作规定,因此,乙、丙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时,按法定方式处理,即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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