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公司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由丁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一般担保,由甲学校用其价值30万元的教室作抵押,由乙企业用其价值20万元的设备质押(已将设备移交银行占有)。后来丙公司未能清偿银行货款本息共55万元,银行便要求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对多少债权数额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保证人对35万元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的有效担保是丁公司的保证担保和已企业的质押担保,先用质押设备折价或其变卖、拍卖款清偿,再由保证人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本案的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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