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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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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某中学学生李某,在课堂上随意讲话,干扰了课堂秩序。刘老师将其撵出教室,不让他听课。下课后,刘老师将李某叫到办公室,罚他"下蹲起立"200次,导致李某体力不支,倒在地上,头部磕伤,到医院花了300元钱。家长找到校方,要求开除刘老师。 问题:(1)请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分析刘老师的行为。(2)学校应该开除刘老师吗?

正确答案: (1)刘老师的行为不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案例中这位刘老师因学生随意讲话而对其实行体罚"下蹲起立",这样的行为严重违反教师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应当给予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刘老师上课时间把学生撵出去不让他听课,这直接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4)刘老师的做法对李某构成了侵害,但尚未达到影响恶劣的程度,所以可以由校方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要支付李某的医药费及其家长的误工费。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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