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分理处原主任周某,利用长期为客户梁某办理业务产生的信任,获取了梁某银行账号和密码,多次挪用侵吞梁某存款百万元,被司法机关以贪污、挪用公款罪追究了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周某与梁某的业务交往中,逐渐成为朋友,周某提议梁某买理财产品,梁某开设了基金账户并存入资金购买基金,为了方便交易,在周某提议下,将银行卡置于周某处,随后周某通过长期帮梁某买基金的便利,获取了梁某银行卡密码,着手实施犯罪:2006年10月,梁某不知情前提下,周某在凭条上假冒梁某签名,从梁某卡中转出5万元供自己使用,半年后归还至梁某账户。2008年3月,某公司李某资金周转困难求助于周某,周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梁某账户中40万元转入自己账户并借给李某短期使用。2008年7月,从梁某账户挪用30万元借给李某,两次借款李某支付周某利息4.6万元。2009年3月,周某伙同柜员戚某和授权员赵某空存实取,赵某授权戚某向梁某卡中空存100万元,周某利用款项买基金次日卖出,指使戚某赵某将梁某账户中的基金赎回款项空取,将账面资金和库存现金冲平。2009年4月, 梁某急需用钱请周某代为取款,周某无法归还,遂案发。法院认为,周某身为银行经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客户资金,构成贪污罪;挪用客户资金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周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所获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作案手段:一是通过与客户长期业务往来建立的业务关系骗取客户信任,借机获取卡和密码,利用职务便利大额转账和提现,侵占挪用客户资金;二是利用权力指使下属空存将账户内资金挪用,使用完以柜面取出平账方式冲回。 损失及影响:1.对于受害人。梁某银行卡和密码被周某实际控制,造成存款被多次挪侵占,周某未经梁某同意擅自将存款提出供自己使用或借给他人以谋取收益,严重影响了梁某对自身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权,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侵犯了梁某的财产所有权。梁某因此陷入长期的诉讼纠纷,占用了大量时间和精力,遭受了有形和无形损失。2.对于犯罪人。周某本应在岗位上充分发挥业务专长,扎实做好业务,但因一己私欲使其身陷囹圄,本该拥有美好人生,却被迫接受面对高墙十余载的悲惨现实。3.对于所在银行。公众对银行的信用产生怀疑,客户的资金被周某随意挪用和侵占及利用客户账户空存实取,带来了严重的声誉风险。 请对上述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反思。
犯罪人因素:1.贪婪心理,是基本动机;2.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没有被客户及银行检查发觉;3.愚昧心态。挪用少量资金时,未察觉已构成刑事犯罪,由于长期没被发现,对自己违规行为的危害性放松了警惕。
受害人因素:绝对信任导致了梁某对周某犯罪行为的毫不知情,助长了周某犯罪心理的膨胀。
银行因素:1.账户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有章不循、内控流于形式。2.上级行对下级行的业务监督失效。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未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制止。3.合规监督职能失效。本案资金划款均用过柜台且频繁,可疑交易明显,但柜面和检查人员未上报,合规监控体系运行失效。4.员工缺乏合规意识。未形成合规理念并宣导,柜员和授权员同样作为当事人,导致违规行为得以继续。
反思: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合规文化建设,形成合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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